25日起秦岭保护办法:穿越秦岭有规定路线 垃圾带离

来源:西部网 发布:2016年12月27日 作者: 人气:1827
“以后在秦岭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同时还需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以后在秦岭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同时还需将产生的垃圾带离。”这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新的规定,该《办法》共6章46条,涉及执法体制、项目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细化、补充,已于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12月23日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就《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施行情况做了说明和解读。

  《办法》首次明确秦岭保护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及所辖6个区县的具体范围。东、西、南、北至本市行政界限;

  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农家乐经营者 户外穿越爱好者将被限制

  据了解,在《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未涉及农家乐、登山穿越、峪口保洁等管理问题,在此次施行的《办法》中进行了补充完善。

  《办法》规定农家乐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同时要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办法》还规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在展开相关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

  此外,《办法》规定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秦岭保护将加大基层执法力度 不作为将被约谈

  《办法》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同时建立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