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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旅游法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行业主体及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5日全文公布。新出台的办法涉及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等方面,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市场主体、旅游者等多个主体做出相应规定。
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法强调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既体现了强调特色的差异化发展思路,同时也突出了全域旅游这一整体战略。此外,办法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建立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在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发布旅游相关信息等提出要求。
针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办法提出,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多项旅行社行为。
面对当前发展日益火爆的在线旅游市场,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同时,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合同等。
在旅游监管方面,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办法要求各部门分别“认领”依法监管。其中,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同时,办法还做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硬性规定。如旅游投诉有了明确的办结期限,而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如果“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