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旅游景区不再创A升A了?NO!

来源:旅游归话 发布:2016年08月11日 作者: 人气:1313
日前,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5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7月19日起生效。

日前,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5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7月19日起生效。

该文一出台,不少人便认为往后将不再有A级景区...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据了解,国家旅游局在2012年5月9日发布了通知,称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在2012修订版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我们看到,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目前被废止的,只是2005版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而非2012版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所以,如果你认为旅游景区不再创A升A了?那就错了!


据悉,国家旅游局2005年7月6日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2016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自7月19日起生效。


相较废除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实行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在各项规定上都做出了或大或小的调整:

一、虽然5A级旅游景区还是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但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在现实行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时间由一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上

二、在评定机构和证书标牌方面

现实行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规定:


由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同时,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现实行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报各级别景区的详细规定以及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1、资料审核。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2、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3、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4、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5、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在检察员方面,更明确的要求检察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四、在管理与监督方面更加严格,处罚更加具体化: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对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除了以上处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之外,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还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同时也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