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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尽告知义务 机票能退吗?
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姜女士所购机票无法使用,北京某机票代售公司被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经市二中院调解,机票代售公司返还姜女士1.5万元。
2013年9月,姜女士通过机票代售公司电话预订了4张北京往返洛杉矶的机票,并转账1000元交付订金,约定折抵票款。后姜女士再次汇款1.73万元票款。经双方协商,姜女士选择全日空航空公司转机方案,即北京往返洛杉矶在日本转机。机票代售公司出具了2013年9月首都国际机场出发经日本东京中转去往洛杉矶的机票,及同年10月洛杉矶机场出发经日本东京中转返回首都国际机场的机票。
但姜女士在向全日空航空公司致电验证机票时,对方告知其在东京成田机场和羽田机场之间摆渡需出海关,B理过境签证。此时B理日本过境签证已来不及。为此,姜女士要求机票代售公司退票,对方称确定退票,应发邮件确认。此后,姜女士得知全日空航空公司已B理退票,故未发送邮件。
姜女士诉称,机票代售公司未事先告知该转机机票成行的相关要求,导致自己不能成行,退票费应由机票代售公司承担。因全日空航空公司已退票,故机票代售公司需返还1.83万元机票款。
机票代售公司辩称,由于签证的原因导致无法使用机票,与公司无关。双方同意将2013年9月的座位取消,取消座位不等于退票。公司已告知确认退票应发邮件申请,但原告未发邮件,耽误了最佳退票时间,导致机票过期不能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姜女士不能成行的原因是机票代售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航空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专业性很强的约定,不能强行要求他们理解“退订航班座位不等于退票”。姜女士购买的四张机票已经退订,该机票是否过期及过期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机票代售公司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公司返还1.83万元票款。被告上诉后,经市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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